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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駛入河道旁,失控翻入河中,賠還是不賠?

發表時間:2019-01-11 16:45

案情簡介


近日,北京四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與被上訴人北京某物流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并當庭宣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北京某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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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6年11月,北京某物流公司司機駕駛豐田牌小客車在大興區高家堡村西永定河附近行駛時,河道土軟,車輛突然失控,導致車輛掉入河中。


事故發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到達現場并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負全部責任。


北京某物流公司認為此事故屬于保險責任中的地陷,故訴至一審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修理費、拖車費及租車費、訴訟費等共計21萬余元。


一審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修理費、施救費9萬余元。保險公司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事故發生地點屬于具有危險因素的河道,司機在明知危險的情況下仍然駛入,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北京某物流公司的人員在未通知保險公司的情形下,將保險車輛開進特定危險場所,使車輛行駛于高風險的道路與河道旁,造成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從而導致涉案事故的發生。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金賠付責任。


北京某物流公司關于事故屬于“地陷”的答辯意見,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根據現有證據判斷,車輛駛入河道前,無塌方或因自然原因突然塌陷的事實。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北京某物流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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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車輛在河道處翻車的原因是本案的關鍵點。到底是否發生了“地陷”是保險公司是否理賠的爭議焦點。


北京某物流公司關于“地陷”的主張也沒有充分的證據予以佐證,且根據現有證據判斷,審理過程中,車輛駛入河道前,無塌方或因自然原因突然塌陷的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涉案事故發生地點屬于具有危險因素的河道,并非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審法院到涉案事故發生地點查勘現場,見到河道附近有大興區水務局立的警示牌,上寫明“河道危險社會車輛人員請勿進入”。


進入事故現場需要購買門票,說明事故發生在特定區域。在事故現場立有大興水務局的警示牌,寫明“此處水深危險,請勿游泳請勿釣魚請勿滑冰”。


事故現場周圍均有有關管理部門的關于社會車輛人員請勿進入的警示牌,說明事故發生的特定場地的危險程度高于一般道路。由此可以推斷,司機對駛入區域的危險性是主觀明知的,對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事實也是明知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由此可見,自駕游需要選擇公共安全道路行駛,在駛入非正常道路前一定要綜合分析判斷車輛危險程度是否增加,并用行車記錄儀、手機等設備及時保存證據或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


對于危險程度較高的地段,還是謹慎駛入,避免危險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財產安全。


案例來源于:中國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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