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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案例解析:違章停車之后……

發表時間:2019-03-28 09:14

2019年2月25日,浙江一名大學生小芳(化名)邊騎電動車邊看手機,撞上了一輛路邊違停的法拉利轎車,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最終認定,法拉利車主及小芳負同等責任,保險公司承擔60%修理費,其他部分由小芳承擔。


“違章停車”作為一種常見的現象,實踐中常常為公眾忽略,絕大多數的違章停車僅換來一紙罰單,不會造成嚴重的后果。但是,作為生活中的“灰犀?!笔录?,大家司空見慣的“違章停車”也有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后果。本文通過幾個典型違章停車的案例分析,探討違章停車之后的不同后果以及對保險業的啟示。


案例一

2017年底,L與愛人一起去看電影,因停車位緊張,情急之下便將車輛違章停在電影院旁靠近非機動車道的一側,看完電影返回車輛后L發現自己車輛的左后方有明顯被撞的痕跡。下車后,發現自己車輛前方六七米處停放一輛打著雙閃的白色小轎車,兩輛車之間有散落的車輛外殼碎片。經查看,L發現白色轎車內的司機W倒在了方向盤旁,已經不會說話了。L電話報警并叫來救護車。經搶救無效,W于次日死亡。事發時錄像顯示,當時L的車輛頭東尾西停在中心隔離護欄南側第三條機動車道內,W駕駛的車輛與其相撞后繼續打開雙閃燈向右前方行駛數米后頭東南尾西北停下。根據現場勘查、錄像和鑒定結論,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顯示:W因腦出血死亡,其死亡原因是否為此次交通事故所致無法確定,故發生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不清……不確定W和L的事故責任。 后W家屬將L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車輛修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10余萬元。

法院詳細調閱了事故現場照片、《交通事故現場圖補充說明》、錄像和民警對L的詢問筆錄,認定W的死亡和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L將機動車停放于路邊機動車道的違法行為,勢必對W在特殊身體狀態下的應急反應造成阻礙及不利影響,L難辭其咎。W駕駛車輛從后方駛來,未確保安全,與L車輛的相撞亦有責任,法官最終判定雙方各承擔百分之五十的責任,L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W親屬各項損失共計60余萬元。

案例二

2015年7月2日6時55分許,甲駕駛兩輪摩托車搭載乙(未戴頭盔)正常行駛時,遇前方由丙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在禁停路段向右邊靠邊停車,甲在制動過程中車輛發生側翻,造成摩托車受損,甲、乙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丙駕駛貨車駛離事故現場,甲駕駛摩托車載乙就診。次日10時,甲向交通警察大隊報案。同月15日,該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確認了上述交通事故的發生。乙受傷后,在兩家醫院住院治療32天,共用去醫療費79604.47元(全部由甲墊付)。同年8月17日,當地法醫司法鑒定所對乙的傷情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乙主要損傷為Ⅱ級腦外傷,蛛網膜下腔出血,建議傷后休息120天,傷后營養期限為60天。乙為此支付鑒定費1000元。丁系輕型普通貨車登記車主,該車在當地戊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此案經一審、二審及再審后,法院最終判決戊保險公司賠償乙6402.30元,返還甲墊付款42745.09元;丙賠付乙鑒定費500元。

案例三

2016年4月,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鄧某駕駛無號牌兩輪輕便摩托車搭乘曾某(鄧某之妻)在行駛中撞上停放在車道前方的一輛大型專用校車(駕駛員為蘇某,當時不在車上),鄧某駕車往左側相鄰車道變道躲讓,過程中與鄰車道行駛的由陳某駕駛的重型罐式貨車發生碰撞。事故中曾某受傷,后被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交警經過現場查勘和調查取證,認定鄧某、蘇某、陳某各自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死者曾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2017年8月,曾某繼承人鄧某等人起訴校車司機及其承保的保險公司A、貨車司機陳某及其承保的保險公司B,要求賠償73萬元各類損失。在當地保險協會調解員的調解下,各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以62.25萬元調解金額結案,其中A保險公司賠償了蘇某投保的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的全部保險限額。

當地保險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分析,根據事故認定書看出,交警認定因校車違停霸占道路,導致鄧某開車經過時需繞過校車,最終與陳某駕駛的貨車相撞,導致了摩托車乘客曾某的死亡,因此需要承擔責任。

關注焦點

通過分析一些典型案例,不難看出,違章停車最終結果的差異,主要集中于兩點。

一是違章停車后果的嚴重程度。實踐中,絕大多數的違章停車,對于車主而言,僅僅換來一紙罰單,不會造成嚴重的后果。但上述案例中,違章停車卻造成了嚴重的人身傷亡事件,間接導致了當事人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差異。

二是違章停車與事故后果之間因果關系的緊密程度。違章停車的嚴重后果,可以是一個原因導致,也可以是兩個或者更多原因導致,在相對方“與有過錯”的情況下,如何切割各方的責任,區分各方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的強弱程度,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問題。

啟示

實踐中,與違章停車相類似的行為還包括: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時撥打或接聽電話、違反交通標志等不良駕駛習慣行為。從保險業角度,以違章停車為代表的道路安全違法行為不應該被輕視,因為從風險的角度,違章停車是一種非常典型的“灰犀?!爆F象,值得業界引起關注。

2007年,保監會出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暫不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行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精神,保監會將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逐步推進機動車聯合信息平臺建設。在有條件地區,可以探索通過相互報盤、簡易查詢、信息平臺等多種方式實現公安部門和保險行業數據交換。

在交強險費率與道路交通事故掛鉤的前提下,個別公司已經在探索商業車險費率與道路安全違法行為聯系的可能性。目前,個別保險公司已經將違章停車的次數納入客戶車險繳費系數的浮動系數,將違章停車與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時撥打或者接聽電話、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等微型違章行為合并計算,列入年度違法次數。即如果1個保單年度內上述行為累計達到一定次數,保險機構即可上浮車主的車險系數,這也有助于車主形成良好的駕駛習慣,形成行業的正向激勵。目前,在主流的車險評價系數中,仍是以發生事故的出險率作為主要依據,保險公司很難全面掌握車主的各類微型違章行為。建議保險公司下一步能夠與交通部門加強合作聯系,在取得車主、駕駛人員的合法授權下,共享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作為費率浮動系數納入商業車險的價格評價機制,讓客戶從優良的駕駛行為習慣中獲得實實在在的優惠。

近年來,社會公眾的個人信用意識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個人征信系統的作用和價值逐步凸顯。在行業外,違章停車計入個人征信系統的嘗試也在展開。2018年,北京市正式出臺《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其中第八條規定,北京市建立停車信用獎勵和聯合懲戒機制。將停車設施建設單位、經營單位、停車人等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嚴重的可以進行公示、懲戒。在車險領域,保險公司也應該強化對車主、駕駛人員的交通違章信用風險教育,與社會共同建立基于個人信用評價的商業車險價格機制,這也是保險業真正形成以客戶為中心,以信用為基石的價值觀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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